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十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并报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反洗钱工作保密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身份资料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资料; (二)交易记录; (三)大额交易报告; (四)可疑交易报告; (五)履行反洗钱义务所知悉的国家执法部门调查涉嫌洗钱活动的信息; (六)其他涉及反洗钱工作的保密事项。 查阅、复制涉密档案应当实施书面登记制度。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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