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机构资料涉嫌虚假记载的,应当拒绝办理;发现存在可疑之处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或机构原件等足以证实其身份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的,应当拒绝办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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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