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反洗钱义务第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建立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并报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应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