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发现以下事项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受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处罚的;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其客户从事或涉嫌从事洗钱活动,被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的; (三)其他涉及反洗钱工作的重大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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