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发现以下事项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受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处罚的;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其客户从事或涉嫌从事洗钱活动,被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的; (三)其他涉及反洗钱工作的重大事项。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反洗钱义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发现以下事项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受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处罚的;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其客户从事或涉嫌从事洗钱活动,被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的; (三)其他涉及反洗钱工作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