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八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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