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是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人员。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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