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是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人员。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