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