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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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