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