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报关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