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报关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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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