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采用转关运输方式的进出口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的监管办法》办理申报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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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