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出口的货物及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加工贸易后续管理环节的内销、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等,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在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