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的签发和补签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外汇、税务、海关对加工贸易等管理的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结海关手续后,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下列报关单证明联: (一)用于办理付汇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类、C类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二)用于办理收汇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类、C类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三)用于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 海关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应当在打印出的报关单证明联的右下角规定处加盖已在有关部门备案的“验讫章”。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领报关单证明联、海关核销联时,应当提供海关要求的有效证明。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