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申报单证第二十八条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已对该货物做出预归类决定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申报时应当向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