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特殊申报第二十四条转运、通运、过境货物及快件的申报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