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特殊申报

第二十四条

转运、通运、过境货物及快件的申报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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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