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特殊申报

第二十三条

需要进行补充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如实填写补充申报单,并且向海关递交。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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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