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特殊申报
第二十一条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且提供能够证明申报内容真实的证明文件和相关单证。海关按规定实施保护措施。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特殊申报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且提供能够证明申报内容真实的证明文件和相关单证。海关按规定实施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