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特殊申报

第二十条

经电缆、管道、输送带或者其他特殊运输方式输送进出口的货物,经海关同意,可以定期向指定海关申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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