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章 特殊申报第二十条经电缆、管道、输送带或者其他特殊运输方式输送进出口的货物,经海关同意,可以定期向指定海关申报。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