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十五条

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时,需要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解释、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接到海关通知后及时进行说明或者提供完备材料。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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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