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十四条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相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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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