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章 申报要求第十四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相关规定办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