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十三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前,因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归类等原因,可以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的,派员到场实际监管。 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时,海关开具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提取货样的货物涉及动植物及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应当在依法取得有关批准证明后提取。提取货样后,到场监管的海关关员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上签字确认。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