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应当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名盖章,并且随附有关单证。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且按照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