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或者控股的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食品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或者控股的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