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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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