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人员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