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