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存在工程建设、消防和特种设备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存在工程建设、消防和特种设备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