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企业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企业、关键事项、时间和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企业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企业、关键事项、时间和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