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并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生产作业场所应当设有标志明显、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堵、锁闭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并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生产作业场所应当设有标志明显、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堵、锁闭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