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新录用、季节性复工、调整工作岗位和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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