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新录用、季节性复工、调整工作岗位和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新录用、季节性复工、调整工作岗位和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