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的加工、制作等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或者存在空间交叉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应当服从食品生产企业的统一管理,并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的加工、制作等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或者存在空间交叉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应当服从食品生产企业的统一管理,并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