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的加工、制作等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或者存在空间交叉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应当服从食品生产企业的统一管理,并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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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