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治理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向从业人员通报,并按规定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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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