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工程建设、消防、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对于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的事项,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工程建设、消防、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对于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的事项,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