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工程建设、消防、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对于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的事项,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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