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第八条
第二章 资格条件及认定方式
第八条
商务部通过资格审查方式认定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 申请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符合《对外贸易法》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具有良好的金融资信条件; (三)申请前三年在受援国有进出口业绩;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诚信表现。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资格条件及认定方式
商务部通过资格审查方式认定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 申请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符合《对外贸易法》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具有良好的金融资信条件; (三)申请前三年在受援国有进出口业绩;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诚信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