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第五条
第二章 资格条件及认定方式
第五条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系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 (二)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三)前三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亏损; (四)前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 (五)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资格条件及认定方式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系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 (二)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三)前三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亏损; (四)前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 (五)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