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第五条

第二章 资格条件及认定方式

第五条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系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 (二)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三)前三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亏损; (四)前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 (五)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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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