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资格招标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参与资格招标的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至指定地点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资格招标
申请参与资格招标的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至指定地点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