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资格招标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参与资格招标的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至指定地点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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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