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资格招标第二十一条商务部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作出通知。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