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资格招标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作出通知。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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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