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外项目实施企业是指经资格认定,可承担中国政府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任务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前款所称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包括: (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 (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 (三)对外技术援助项目(以下简称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四)对外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以下简称人力资源项目)实施单位; (五)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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