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将企业申请文件连同初核意见一并报商务部审核。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