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三章 资格审查第十四条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将企业申请文件连同初核意见一并报商务部审核。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