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三章 资格审查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和其他在国务院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提交申请,其他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