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采取资格审查方式认定资格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企业出资情况的说明并承诺属实; (五)前三个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六)本企业关于前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的声明; (七)税务机关出具的前三年完税证明;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前三年缴费证明。 除上述文件外,申请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还须提交技术资质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具有良好的经营诚信表现说明;申请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还须提交海关统计信息部门出具的货物进出口业绩证明和具有良好的经营诚信表现说明及证明。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