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六条

第六条

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商务部对申请、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见附件二”修改为“委托机构名单另行公布”,同时删去附件二。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四)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国家对化肥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国营贸易企业名单由商务部确定和公布。”

(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按照规定的资格和条件,有关企业可以向商务部申请成为非国营贸易企业,由商务部负责认定和公布。”

三、经商海关总署同意,修改《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一)删去第三条中的“现行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附后(见附件一)”,同时删去附件一。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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