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警告。

第七十四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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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