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情况;

第六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六)同时为被审计单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一)分支机构未取得执业许可; (三)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五)允许注册会计师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或者明知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而不予制止; (七)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 (九)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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