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情况;
第五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报备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补交报备材料、约谈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并视补交报备材料和约谈情况组织核查。 省级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