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时,要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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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