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求职与就业

第八条

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国家鼓励劳动者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鼓励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和相应服务。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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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