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第八章 罚 则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