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第八章 罚 则

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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