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第八章 罚 则

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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