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第八章 罚 则
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罚 则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