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求职与就业

第七条

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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