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章 求职与就业第七条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