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第八章 罚 则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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